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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留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严 格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接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工作、办理留 学生来华学习手续、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 协调和指导各院(系)的留学生工作;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 学籍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研究生的学籍、毕业证和学 位证授予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本科生的学籍、毕业证和学位 证授予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留学生的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警示、校 园秩序维护、协调辖区派出所工作。
第九条 接收留学生的各二级院(系)负责本院(系)留 学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 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 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预科生、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来华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 招生工作。杜绝委托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代替学校招生。在 招生信息咨询中采用中介机构服务时,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资 质,有效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华友好、身心健康的外国 公民。
(二)非学历留学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学历留学生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如申请人未满18 周岁,必须提供监 护人保证书。
(三)申请本科学习者需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申请硕士 学习者需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申请博士学习者需获得硕士学 位证书。特别优秀者,经学校相关部门综合评定,条件可适 当放宽。
(四)申请汉语授课的学历留学生需获得 HSK4 级证书。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
(一)留学生根据学校招生简章要求,在报名系统中提 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包括
1.未入境者: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入学申请表、最高学 位证书、推荐信。
2.已入境者: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最后一次入境章、住宿登记证明、入学申请表、最高学位证 书、有效健康体检报告及推荐信。
3.由境内学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还需提供原学校出 具的转学同意书。
第十四条 评审及录取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筛 选出符合基本要求的留学生;同时,将符合要求的学历留学 生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确定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留学生护照及签证
1.签证或居留许可已过期的申请者一律不予接受。
2.持有效期内的“X”类签证,但尚未办理居留许可者, 必须提供原接收单位的转学同意书。
3.如申请人为宗教人士、现役军人等,无论持有何种护 照及签证来华,都必须提供个人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 声明在华学习期间不从事与本职业有关的活动。相关材料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 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学与注册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的入学与注册管理。
(二)留学生新生入学应持本人有效护照、JW202表、录 取通知书、有效健康体检报告、住宿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 应在报到日前五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原则上 请假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因素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留学生报到注册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认真核 对电子档案库中的学生信息,包括留学生护照号码、JW202 表、境外住址、联系人和电话、在华住址等。对留学生和 JW202 表进行编号管理,确保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于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 JW202 表但未到校报到的留学生,应逐一核实,并及时报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
第十七条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费
(一)本科生留学生学制四年,学习期限为 4-6 年。
(二)研究生留学生学制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 3-4 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 3-6 年。
(三)进修生不限进修年限。
(四)留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 用。
第十八条 培养与学习要求
(一)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根据学 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心理和 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学历留 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 育的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 专业的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三)学校组织学历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应当按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 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四)非学历留学生由任课教师对其学习进行直接管理, 同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学历留学生由所在院 (系)直管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管理。
(五)严格考勤制度。各任课教师每周报一次非学历留学 生考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凡缺课三次,学校应给与相应谈 话或警告处分;凡缺课五次及以上,学校通知留学生本人并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学历留学生的考勤 由所在院(系)直管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管理。
(六)非学历留学生因事需请假者,应提前向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进行登记请假;学历留学生因事请假者,应提前向所在 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进行登记请假,并由所在院(系)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学分与成绩
(一)学历留学生的修读学分标准与平均学分绩点标准按教 务处、研究生院关于中国大陆学生相关标准执行。
(二)学历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三)学历留学生课程考核均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 具体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参照教务处、研究生院关于中国大 陆学生相关标准执行。
(四)非学历留学生不涉及学分修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 师按照平时成绩(40%)和期末成绩(60%)评定。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历留学生由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休学:
1.因伤、病停课治疗、修养缺课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故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休学的;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 学年。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休学期满,应于下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四)非学历留学生不涉及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退学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不利于继 续完成学业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的;
3.重大事件: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等规章 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4.学历留学生每学年学分完成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
5.超过该专业弹性休学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学校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历留学生,修满规定学分,达到 修读专业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在毕业时颁发毕业 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二)非学历留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准予结 业,并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三)学校可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包括留学生的生活情况、 社会活动、风俗文化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 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 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 参与活动,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 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 严禁留学生在校园内传教或从事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 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严禁有反对、 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行和内容,严禁有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 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参加 勤工助学或社会实习活动。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体类事件、案件类 事件、事故类事件、灾情类事件、严重疾病或死亡事件。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 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 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各院 (系)需固定专人作为突发事件的联络员。各部门联络员应 做到信息互通。一旦发生留学生突发事件,联络员应报本部 门领导,各相关部门联络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由本部门领 导视突发事件情况报学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经 学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留学生家属(监护人)、 公安机关、留学生所属国使馆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死亡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应根据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做好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应急部门应积极配合医 院、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在 事件后续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 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后,各应急部门应总结事件教 训,梳理事件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 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学历留学生学籍管理, 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学生处、保卫处联合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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